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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机制烟道专委会—画册

来源:本站 类目:平面设计系列 收藏本文 Add:2015/7/2 11:24:28 点击:1192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庆住宅烟气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抵制不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的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各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建筑质量安全,根据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章程和全体成员一致意愿,组建成立重庆市机制排烟气道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重庆市机制排烟气道专委会章程。

第二条  企业应具有先进的机制烟道生产技术并已经投入生产,产品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地方要求,已加入专委会的会员企业,适用本章程。

第三条  专委会出资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诚信生产经营认真履行本章程,接受并服从专委会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地方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行业者的声誉。

第四条  专委会采取各种措施检查专委会内各企业执行自律规定情况,完善协调各企业间关系。加大机制住宅烟道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拓展市场,促进机制住宅烟道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专委会内部进行民主管理,对专委会内各企业的合理合法权益共同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条  表决方式:通过专委会全体成员代表例会,对讨论事项和议题讨论后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达到2/3及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条  专委会由18家烟气道生产企业发起并自愿出资组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重庆市机制烟气道专委会的技术支持和协调、指导及管理单位。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管理制度

第十条  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是机制排烟气道专委会的登记管理机构。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副会长单位,受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的委托,负责专委会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并作为专委会的技术支持单位,可有偿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专委会由重庆驰兴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登瑞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首恒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松润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雄淦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鑫立烟道有限公司、重庆亚妍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渝张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春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帆融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珂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芃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茗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山楂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渝彭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人为峰住宅烟道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冬暖夏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云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按字数排版,排名不分先后),18家企业出资设立。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18家出资企业,理事会是专委会的决策机构,专委会依法实施理事长责任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例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增加开办资金及专委会支出经费的运营方案;

(四)专委会的合并或终止;

(五)聘任或解聘专委会办公室主任及聘请人员;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工作人员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计划开支、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修改章程;

(五)其它征订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专委会主任、副理事长2名为专委会副主任,监事1名。由全体理事、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共同选举产生或罢免,并报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行驶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的五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人员代表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未委派代表的理事且又无正当理由在会前说明情况的视为该理事放弃表决权,但记入理事会实到理事数量。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2/3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章程修改和专委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须经全体理事会的2/3理事通过并且经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扩大会议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单位和成员单位审阅、签名,对理事会扩大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及理事的扩大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专委会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企业中产生或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及专委会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专委会成员企业的财务和运作情况;

(二)对专委会成员企业的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如有相关人员损害专委会成员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成立后,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安排日常工作人员,负责开展专委会内部的日常工作,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由专委会执行企业代表(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检查专员(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指派2名)、技术顾问(由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推荐1名)、专委会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和日常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财务负责人、日常工作人员由专委会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后公开招聘数人)组成。

(一)工作人员职责如下:

1、对不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地方标准的伪劣产品,进行投诉举报,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对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2、负责建立健全专委会规章制度。

3、促进成员单位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不断提升烟道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

4、每两周组织一次全体成员代表例会,汇报阶段性自律规定执行和财务情况,对各单位反馈的市场情况,有针对性进行规范管理,拿出详细实施方案,布置专委会下一阶段工作。

5、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按产能同比例市场销售的原则进行协调平衡,公平的维护和保障各成员企业的基本利益。

6、对专委会成员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及例行检查和各成员企业销售资料的收集、汇编。

(二)专委会办公室主任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交办的任务。

2、督促专委会日常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反馈给理事长及副理事长。

3、负责安排公司日常后勤工作。

4、负责专委会办公室对内、对外发函、申请、通知等文件的起草和对外联系、宣传工作。

5、专委会全体成员代表例会的议程安排。

(三)财务负责人职责如下:

1、负责专委会财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专委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向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2、负责现金账和银行账的记账工作,当天的业务必须当天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3、负责日常工作人员工资的核算及发放工作。

4、负责专委会费用报销、借款等工作。

5、根据票据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支票、发票和收据,并追踪票据使用情况, 尤其是所收取支票的入账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专员的工资由各成员企业共同承担,通过专委会支付。工资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同地区、同类技术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工资由专委会与检查专员本人约定。

第三章  申请加入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先进的机制排烟气道生产技术,已经投入的生产技术及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地方要求的生产企业,均可向专委会提交申请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愿加入专委会,同意重庆市机制烟气道专委会章程。

(二)通过重庆市机制烟道新技术认定的企业,方可申请成为专委会成员企业。

(三)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达200万元及以上,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原件。(分公司企业总公司注册资金应该不少于200万,分公司法人与总公司法人一致)。

(四)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1000㎡,堆场面积不小于8亩,具备不小于20㎡的独立实验室(10T试压机、烘箱、冲击装置、试块模具、砂浆稠度仪等设备)。

(五)设备要求:暂定具有锅炉、蒸气烘房(箱)、钗车、行式行架、滚筒搅拌机、计量衡器(300kg及以上),平铺式设备生产线长度达40米及以上或内外模式生产模具达150套及以上,以及其它更先进的生产设备。具备测试垂直承载、抗柔性冲击、几何尺寸、原材料配比试验等相应的实验和检测设备。

(六)技术人员配置:安全员、质检员、试验测试员最少各1名(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八)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防火及物理性能型式检验报告,防火止逆阀等配件的型式检验报告及样品。

第二十八条 加入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专委会提交入会需要的相关材料:

1、向专委会提交申请表,并通过专委会会办初审通过。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网上查验)。

4、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住宅厨房卫生间排烟气道防火及物理性能型式检验报告、防火止逆阀等配件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

5、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如生产设备,模具套数、实验设备等)。

6、工程业绩表。

(二)专委会执行企业代表、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及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共同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对现场进行技术评定,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2/3表决同意通过。

第三十条  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专委会无法继续活动;

(二)专委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专委会宣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领导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经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核同意,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和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检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  各企业应每天上午将前一天的“检查(日)汇总表”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寄回专委会,特殊情况当即汇报专委会办公室处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检查专员不定期随机抽查专委会成员单位的执行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检查、指导工作,受检查成员企业应积极配合、支持检查专员开展其正常工作,不得阻扰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执行企业代表(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重庆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及重庆市建筑材料协会将随机走访工地现场,检查烟道产品质量及核实烟道供货数量。

第七章  自律规定及违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加入专委会的各成员企业必须交纳50000元(伍万元整)“诚信保证金”至重庆市机制烟气道专委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对违规企业的处理,须经理事会扩大会议全体理事单位的1/2及以上通过决议,并将通过结果报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同意“诚信保证金”用于诚信保证,在专委会下发违规处理通知后15日内以现款方式补足诚信保证金5万元(违规企业处理按照章程中第四十五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同意交纳监督管理服务费用于烟道企业生产、经营诚信行为监督管理及服务,且该服务费应在供货合同备案时一并缴纳,费用标准为10元/根,用于专委会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创新、交流考察、行业的发展及规范化管理等,监督管理服务费以合同签订数量为计算依据,专委会每年进行财务审计除去专委会合理开支余款由专委会进行平均分配给各成员企业或转为他用。

第四十三条  退出专委会时,由企业书面提出退出申请,专委会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准同意。

第四十四条  成员企业自行退出专委会时,专委会在批准其退出前扣除相关处罚金之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诚信保证金,监督服务费用不退。

第四十五条  专委会成员企业违规行为处罚如下:

(一)各成员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应与最终结算金额数量一致,且必须出具正规发票及票据,不得弄虚作假,如违反本条规定处罚3万,如有不当收入一同交纳至专委会,并限期改正。

(二)供货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必须主动报专委会备案,如有阴阳合同或(如有工程已安装样板房,合同尚未签订,且未报专委会备案的,一律视为违规;如企业报专委会备案后,其他企业不得再参与该项目竞争),主合同已签订,未报专委会备案的情况下实施安装者罚款3万并限期整改。

(三)专委会可对企业生产成本进行核算监督,提供合理的参考信息及价格。禁止企业以低价或劣质产品冲击市场,如有违者,按100元/根(套)标准处罚,最低处罚3万元,并限期改正。

(四)签订合同时(一式四份,附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无“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填写情况说明报专委会认可后通过)。在需方签章(后)交由专委会审核(专委会留存一份备案)。如合同未在专委会备案而应用建设工程,则罚款3万,并限3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五)如专委会成员企业单个生产量无法满足工程需求,只能在专委会内成员企业之间协调解决,严禁使用专委会以外企业生产的烟道产品或用其它烟道产品代替。如违反本条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并立即停止该行为。

(六)成员企业应公平竞争,不得同已经与其他成员企业签订合同并在专委会备案的项目洽谈业务。如违反本条规定,处以最低3万元罚款,并视情节报专委会通过后给予驱逐出专委会等处罚。

(七)专委会内部将不定期的按国家标准在生产企业合格品区内随机抽检各项指标,且每年每个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专项抽样送检,所出厂的产品的合格率需达98%以上。如第一次抽样不合格,专委会内部通报并整改;一年内第二次抽样复检不合格,罚款2万元,第三次抽样复检不合格,罚款3万元。

第四十六条  违规行为处罚金交入专委会银行账户,由专委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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